這部規定共有13個條文,明確了五類法院應該受理的案件。包括公民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請中要求的內容的;公民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等。
在政府信息公開方面,公民往往處于弱勢。這部法規的實施對政府由審批型向服務型轉變,對政府的公開性、服務性以及以人為本的行政理念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保障了公民對政府的監督權。
據了解,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案件是一種新型案件,目前的法律法規還處于半空白狀態。此次最高法經過3年的反復醞釀、研究和修改后,推出的這部新法規,給各級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增加了可操作性和法律參考,填補了相關法律法規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