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警察參與征地拆遷,很多本屬商業關系的矛盾就會轉化為被拆遷人和地方政府的矛盾
1月10日,湖南省委常委、公安廳長李江明確表示,嚴禁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參與征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同日,貴州省委書記栗戰書強調,在進行征地拆遷等工作時,不得動用警力參與。
在征地拆遷不時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背景下,有的地方明令禁止警察參與拆遷工作,這既是對中央精神的認真貫徹,也是符合實際的明智選擇。
早在2010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就發出了《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要求嚴查各地違法拆遷行為,對隨意動用公安民警參與強制征地拆遷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黨政領導的責任。
如此明確而嚴格的規定,一是鑒于一些地方征地拆遷中發生了死傷事件,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二是考慮到征地拆遷問題的敏感性及其與群眾利益的攸關性。
在我國,隨著市場化、城鎮化和法治化的推進,一方面,土地作為資源要素的重要價值日益凸顯;另一方面,有關利益方圍繞土地的矛盾日益激烈,征地拆遷如果稍有不慎,就可能產生惡性后果和連鎖反應。
問題如此敏感,不等于不要征地拆遷,而是說,征地拆遷必須建立在一些基本原則之上——如尊重群眾合法利益、商業拆遷必須嚴守公平自愿、公益拆遷應當嚴格依法依程序進行、行政和司法權力應該保持中立并超脫于任何利益方。
拆遷中隨意動用警力,危害很多。首先,對商業拆遷而言,警察的介入打破了應有的平等協商格局,往往削弱了被拆遷方的談判能力;其次,警察職責法定,介入拆遷事務往往師出無名;再次,警察參與拆遷,讓拆遷方有了更多“牛氣”,更容易侵犯被拆遷方的合法利益;第四,一旦警察參與征地拆遷,很多本屬商業關系的矛盾就會轉化為被拆遷人和地方的矛盾,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諧。
應當看到,警察參與征地拆遷行為,往往是被迫而為。要真正禁絕此類現象,就需要地方自覺貫徹執行中央精神,杜絕濫用警力,真正保持政府權力的利益超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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