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日前發布了關于《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修改意見的通知。
《規定》指出,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2人責任事故的礦長,暫扣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責令參加復訓。煤礦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5年內不得重新核發。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且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