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稱,根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規定,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的,應當給予一次性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省級政府制定。其中,對接種第一類疫苗所致異常反應,其補償費用由省級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工作經費中安排。因接種第二類疫苗所致異常反應,其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
目前國內已有部分省份制定了明確的補償辦法或者規定。其基本原則是,根據受種者傷害情況和轄區內上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性支出等因素,設定補償限額。為做好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病例善后處理工作,衛生部會同有關部門還出臺了相關政策,如2008年衛生部、教育部等8個部門就制定了針對脊髓灰質炎疫苗相關病例善后處理指導意見,要求幫助符合條件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規定享受基本生活救助、父母再生育、醫療救助以及殘疾照顧等方面的政策。
專家認為,面對疫苗接種劑次增加必然導致異常反應增加的情況,各省級政府應盡快出臺相應的補償辦法,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此外,積極探索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的其他救濟形式,如建立異常反應補償基金等。基金來源由疫苗生產企業根據前一年的疫苗銷售數量和疫苗異常反應發生概率,由政府有關部門征繳,征繳費用計入疫苗生產成本,社會或者個人也可自愿捐助。讓那些不幸的家庭得到應得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