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要求,對經查實采寫虛假、失實報道的記者,要給予警告,并列入不良從業記錄名單,情節嚴重的要吊銷其新聞記者證,五年內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情節特別嚴重的,終身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報刊出版單位聘用采編人員之前,必須對擬聘人員進行全面考查,嚴格審查其從業經歷,對存在搞虛假報道、有償新聞、利用新聞報道謀取不正當利益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報刊出版單位一律不得聘用。
轉載新聞報道必須事先核實,報刊出版單位要建立健全新聞轉載的審核管理制度。報刊轉載新聞報道事先必須核實,不得轉載未經核實的新聞報道、社會自由來稿和互聯網信息,嚴禁歪曲原新聞報道事實、擅自編寫或改變原新聞報道內容的行為。
通知還強調,報刊出版單位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